(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茂义与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王业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义,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王业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何茂义。委托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紫。委托代理人谌磊,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巍。被告王业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义诉被告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禄格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商贸公司)、王业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义与被告科禄格公司、富祥商贸公司、王业训已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何茂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出具《收条》一份、《说明》一份,载明:原告何茂义已收���被告科禄格公司赔偿款27,000元,不再向被告科禄格公司主张赔偿事宜。本院认为,原告何茂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茂义负担。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