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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阿二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二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6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二某,无职业。2014年10月11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二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阿二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西大街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抢夺其钱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2099元的诺基亚1020���909)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234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阿二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大众旅社204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及赃款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及被告人阿二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二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二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二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