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高志温、高志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高志温,高志娥,高志军,高立明,杨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李明勇。被告高志温。被告高志娥。被告高志军。被告高立明。被告杨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勇与被告高志温、高志娥、高志军、高立明、杨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