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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张训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临朐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张训良,马德菊,临朐联亿慧饲料有限公司,马京友,潍坊致嘉有机硅有限公司,吴海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29851-9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窦欣艳,经理。被告:临朐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原纸坊镇柳家圈。法定代表人:张训良,经理。被告:张训良。被告:马德菊。被告:临朐联亿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岩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京友,经理。被告:马京友。被告:潍坊致嘉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沂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吴海云,经理。被告:吴海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