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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世军与陈刚,重庆万州金石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军,杨刚,重庆万州金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吴世军,男,1973年7月19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刚,男,1973年10月2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蒲相屹,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州金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号。法定代表人谭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世军诉与被告杨刚、重庆万州金石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6850元。2015年2月15日原告因当事人主体不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世军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军撤回对被告杨刚、重庆万州金石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吴世军承担。审判员  张才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自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