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陈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陈向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张建国。被告:陈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陈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