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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陈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陈向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张建国。被告:陈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陈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