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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左浩田与左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浩田,左效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78号��告:左浩田,沂源县公安局职工。被告:左效社,沂源县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浩田与被告左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浩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浩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