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左浩田与左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浩田,左效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78号��告:左浩田,沂源县公安局职工。被告:左效社,沂源县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浩田与被告左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浩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浩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