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邱桂美与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美,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邱桂美,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国际,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耀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才,该公司综合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虎,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原告邱桂美与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桂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桂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桂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邱桂美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