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怡可、杨秋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可,杨秋梅,余安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一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怡可,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宁县。2014年7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秋梅,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宁县。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安楚,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宁县。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余安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余安楚及杨秋梅的辩护人罗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4月底,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在武宁县城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并雇请被告人余安楚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等日常管理。赌场运营期间,抽头渔利120000元。2014年4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在武宁县城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房屋一楼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并雇请被告人余安楚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等日常管理。赌场运营期间,抽头渔利80000元。2014年7月1日至6日,被告人王怡可、余安楚在武宁县城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由被告人余安楚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等日常管理。赌场运营期间,抽头渔利6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怡可、余安楚抽头渔利共计206000元,被告人杨秋梅抽头渔利共计20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余安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怡可辩称,起诉指控不属实,其没有获利,只是一伙打麻将的人抽点钱用于吃饭等开支。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房屋一楼是被告人杨秋梅租住的地方,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是王怡可堂妹家,不是开设赌场。前后抽取的水钱只有45000元。被告人杨秋梅辩称,起诉指控不属实,没有开设赌场,没有抽头渔利200000元的事实,只是几个朋友一起打麻将。辩护人罗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参赌人数不多且几乎是固定的一群熟人或朋友,规模小到一般加上被告人杨秋梅与王怡可就四五个人,被告人之间没有严密的组织分工。故被告人杨秋梅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关于水钱的数额不相吻合,因水钱由王怡可管理,故只能认定王怡可供认的数额。被告人余安楚辩称,其只是在别人打麻将的时候帮忙发卡片、买烟买水,每天得100-200元的工资。对起诉指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聚集夏某、熊某、华某、刘某2、卢某、刘某1、洪某、葛某等人在杨秋梅租住的武宁县城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余安楚受雇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等日常管理。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抽头渔利120000元。2014年4月底,因杨秋梅租住的武宁县城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业主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遂租赁武宁县城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房屋一楼,聚集夏某、熊某、华某、卢某、刘某1、洪某、葛某在该处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直至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余安楚受雇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等日常管理。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抽头渔利80000元。2014年7月1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柳某、夏某、刘某1等人在武宁县城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赌博,被告人余安楚负责兑换筹码及抽水钱。每天抽取水钱1000元,其中给付房东200元,400元用于买菜做饭,400元归被告人余安楚所有。期间,共抽取水钱6000元,余安楚获利2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4、5月份,证人先后送了2台麻将机到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的一栋五层楼的靠右边的一楼一户人家。2、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赌博时所用筹码和麻将的情况。3、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到6月上旬及7月1日至7月6日,证人到了武宁县城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栋五层楼的一楼及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的赌场那里“放火坑”。农民街的赌场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开的,余安楚在那里做事,那些赌博的人打的是2000元钱一倒的武宁麻将,每一场麻将赌场抽1000元水钱。步红北区的赌场每日抽1000元水钱,听说这1000元中400元给阿姨买菜做饭,400元给余安楚,200元给房东。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4年4月底,证人听说王怡可与杨秋梅在农民街开了一个赌博场,赌场的人用“板子”打2000元钱一倒的麻将。在那赌博的华某、杨秋梅等人找证人借过钱,证人有时会到这个赌博场内要钱,看到有华某、王怡可、夏某、杨秋梅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在打麻将。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2、3月份开始,证人在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及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赌博场赌博,和王怡可、杨秋梅、葛某、刘某1、刘某2等人打过麻将。最开始是王怡可或者杨秋梅叫去的,后来就自己去。2014年6月底7月初,余安楚叫证人到步红花园的赌博场打麻将,后来证人就自己去。三个赌博场都有两台麻将机,多数时候只有一桌麻将,有时也有两桌。6、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23时许,证人去了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2000元钱一倒,4炮上档,上档加200元,在余安楚那拿“板子”打的。王怡可说这个麻将场子是她开的,谁都可以来。7月6日,证人又去了这个场子和夏发劳、杨秋梅、余安楚打麻将。赌场内有一个叫“红姐”的人负责饮食。7、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3、4月从开始,证人先后在王怡可、杨秋梅、余安楚在西海佳园、农民街、步某开的赌场打麻将。打的是2000元钱一倒的武宁麻将。西海佳园、农民街的赌场每场麻将抽1000元水钱,步红的赌场每天抽1000元水钱。赌场有一个女的专门做饭。8、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杨秋梅叫证人到西海佳园打麻将,后来又叫证人到农民街打麻将,后来就经常在这两个地方轮换打。每次都是杨秋梅、王怡可或者余安楚打电话叫去的。赌场有一个女的专门煮饭。余安楚在赌场内发放“板子”、抽水钱。每打一场赌场抽1000元水钱。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王怡可与杨秋梅在西海佳园小区开设赌博场后,证人到那打过两次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先在余安楚处买“板子”,10的卡片代表200元钱,20的卡片代表2000元钱,4炮上档,每上一档加200元,不带自摸。第一次去打麻将时,余安楚抽了1000元水钱,第二次去因为是接别人打,不知道有没有抽水钱。证人去过农民街和步某的赌博场,但在那证人没打麻将。听王怡可说过步某的赌博场就是抽1000元用于吃饭及其他费用。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赌博场及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赌博场都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开的,余安楚管理“板子”与抽水钱,另有一女的煮饭。证人在这两个地方都打了麻将赌博,打的是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打麻将前先拿钱到余安楚处兑换成写有10或20的“板子”,再用“板子”赌。赌场对每场麻将抽1000元水钱。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赌博场及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赌博场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合伙开的,余安楚在赌场负责抽水钱和管理“板子”,冷某负责煮饭。证人第一次去西海佳园打麻将赌博是2014年4月。到4月底5月初的时候,王怡可与杨秋梅又在农民街开了赌场,之后就在这两个赌场轮流着打。到了5月底,西海佳园的赌场没开了,农民街的赌场开到了6月中旬。6月底7月初又到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证人在这三个地方一般一个星期打四五场麻将。打的是2000元钱一倒的武宁麻将。前面两个赌场对每场麻将抽1000元水钱。步红花园那里不算开赌场,那里只是每天抽1000元钱开支,不赚钱的。12、证人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王怡可叫证人到她开的赌博场去煮饭给赌博的人吃。西海佳园赌场和农民街赌场都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开的,余安楚帮她们管理“板子”和抽取水钱。2014年4、5月份,西海佳园赌博场还没有撤,王怡可与杨秋梅就到农民街快乐幼儿园旁边一楼找了地方继续开打麻将赌博场。那里打的是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分上午、下午、晚上三场,每场都抽水钱。步红那里每天抽1000元费用,400元钱给证人买菜,400元是余安楚的工资,另200元给房东。这三个地方前后有约20个参赌人员。1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赌博场及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赌博场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合伙开的,余安楚在这两个赌博场管理“板子”与抽水钱,每场麻将由赌场抽1000元水钱。证人在那里打过多次麻将。打的是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14、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证人第一次到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打麻将,到了4月底5月初,王怡可与杨秋梅又在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开了麻将赌博场,证人在这两个地方轮着打,到了5月底就没去西海佳园打了,到了6月中旬,农民街的赌博场也没有开了。到了7月份又到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赌博场及农民街快乐幼儿园后面一楼赌博场是王怡可与杨秋梅合伙开的,余安楚在赌场负责抽水钱和管理“板子”,冷某负责煮饭。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不算开赌场,每天抽1000元开支。这三个地方打的都是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上桌前都是先到余安楚处兑换成“板子”再打。15、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某及租房合同证实,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秋梅租赁了西海佳园小区1栋2单元202室房屋居住使用。16、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底,证人将农民街一套房子租给了杨秋梅。17、被告人王怡可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上旬,王怡可与杨秋梅商量开一个打麻将的赌博场,从中抽水钱进行营利,股份各占一半。为方便结算,赌博用“板子”进行。“板子”是上面标有10或者20的塑料卡片,10代表200元,20代表2000元。制作好“板子”和买好麻将机后,王怡可与杨秋梅就叫人来打麻将。余安楚负责管理赌资和“板子”,冷某负责煮饭。打的是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4炮上档,上档加200元。每次进行赌博前,先到余安楚处用现金兑换成“板子”,打麻将以“板子”进行支付,打完之后,拿“板子”到余安楚处兑换成现金。后来,西海佳园的房东说房子不出租了,杨秋梅就在农民街租住了一间房子进行赌博,冷某和余安楚也跟过来了,打麻将的方式与之前是一样的。后来又到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赌博,地点是由王怡可联系的,余安楚每天抽水1000元,400元给冷某做饭,200元是房租,另400元归余安楚。王怡可分到的水钱打麻将全输掉了。18、被告人杨秋梅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杨秋梅在西海佳园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居住。2014年2月份的一天,杨秋梅和王怡可商定开个麻将赌场,地点就在杨秋梅居住的屋内,每天每场麻将抽1000元水钱,水钱二人平分,邀集平常一起打麻将赌博的一些人和社会上一些喜欢打麻将的人来参赌,由王怡可负责抽水钱,2100元/月请“小红姐”到赌场做饭给赌博的人吃。商定好这些后,杨秋梅与王怡可当天就电话邀集了一些赌博的人来打麻将,打的是1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河里自由买500元,4炮上档,上一档加200元,用现金打。当天下午和晚上各打了一场,抽了2000元水钱。之后,杨秋梅与王怡可就每天叫人来打麻将。几天之后,一些赌博的人就商量说好打2000元一倒的武宁麻将,河里不能买,之后就一直是这种打法。当时杨秋梅与王怡可商定去制作一些“板子”,20的代表2000元,10的代表200元。“板子”制作好以后,由杨秋梅负责发放“板子”,参赌人员到杨秋梅那用现金换“板子”。过了十几天,李汉章带了余安楚到了西海佳园的赌场玩。杨秋梅与王怡可就商定请余安楚帮管理“板子”和抽水钱,工资为6000元/月。西海佳园的场子从2014年2月开到4月底,之后杨秋梅在农民街租了房子继续赌博,西海佳园的场子也开过一次,之后就空在那里,到了6月就把房间退掉了。这个场子抽了有12万多元的水钱。除开开支每人应该分得5万多元,杨秋梅分的水钱都输掉了。农民街的场子开到6中旬停了,方式是一样的,抽了大约8万多水钱,杨秋梅应该分的水钱也输掉了。2014年7月1日,余安楚叫杨秋梅到步红花园小区北区2栋2单元201室打麻将,几个打麻将的人边打边聊天,说好各负其责,那里每天抽1000元开支,400元给“小红姐”做饭,200元给房东,400元给余安楚。另有杨秋梅的辨认笔录证实,在赌场上打麻将赌博的有夏金菊、余园园、葛某、熊某、钱丽丽、卢某、洪某、雷新红、刘某2等人。19、被告人余安楚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李汉章带余安楚到西海佳园小区赌场“放火坑”,王怡可和杨秋梅安排余安楚帮她们抽水钱,酬劳当时说好是3000元/月。第一个月余安楚得了3000元工资,后来有一次余安楚给一个参赌人员多发了2万元钱的“板子”,王怡可和杨秋梅就决定之后每个月发6000元报酬。西海佳园赌场在关之前,杨秋梅就在农民街租了一户人家的房子,然后王怡可与杨秋梅邀集赌博的人到农民街场子上赌博,赌了几天后,又邀人到西海佳园玩了三四天,然后西海佳园的场子就关了。农民街的场子开到了6月20号左右。西海佳园的场子抽了十多万的水钱,农民街的场子抽了十二万左右的水钱。步红花园的场子从7月1日到7月6日就被抓了,余安楚在这场子负责发“板子”和抽水钱,每天抽1000元水钱,一共抽了6000元,王怡可与杨秋梅没得钱,除开房东与煮饭的人的钱,余安楚得了24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在庭审时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怡可、杨秋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余安楚积极参与管理运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罪名不当,依法应予变更。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怡可与杨秋梅关于“水钱”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余安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怡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杨秋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余安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忠燕代理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