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士杰与张玉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杰,张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杰。被执行人张玉德。申请执行人孙士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德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丛士军审判员 高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