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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振山与张为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为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标的为29918.43元及诉讼费3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随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交纳执行款29918.43元及诉讼费354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将以上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与被执行人张为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