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奎,董事长。被申请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鹏,董事长。申请人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徐凤奎提供担保的银行卡上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献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以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