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王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