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SA贸易与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A贸易,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初字第19-1号原告:SA贸易。代表人:李亮昊,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英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SA贸易与被告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A贸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保全费3124元,共计76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