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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SA贸易与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A贸易,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初字第19-1号原告:SA贸易。代表人:李亮昊,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英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SA贸易与被告青岛森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A贸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保全费3124元,共计76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