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覃美林与蓝振福、黄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美林,蓝振福,黄振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覃美林。被告:蓝振福。被告:黄振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美林与被告蓝振福、蓝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美林以被告蓝振福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蓝振福、蓝振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美林撤回对被告蓝振福、蓝振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