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潘政久与常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政久,常利娟,任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政久,乾安县人,工作单位乾安县东门吉林银行。委托代理人赵铁军,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利娟,镇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任淑杰,乾安县人。上诉人潘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审理期间潘政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是潘政久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政久撤回上诉,各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取1150元由潘政久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潘政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代理审判员 隋靖国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