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叶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叶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金某。被告叶甲。原告金某诉被告叶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被告叶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轻时偶然相识后恋爱,于199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上门女婿,双方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及认知程度各异,尤其是被告性格脾气暴躁,至原告不堪忍受。且被告好逸恶劳,自2001年左右辞掉工作待业至今,一直晚上打麻将玩,白天睡觉。原告认为,被告总是我行我素,一意孤行,致使原告心灰意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叶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在认识原告之前已与他人订婚,双方偶然认识后,是原告追求被告,一定要与被告在一起。后来被告就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原告结婚,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是好的,被告是爱原告的,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偶然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5日生育女儿叶乙。原告系入赘女婿,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脾气各异及被告长期待业至今,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不和。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后因双方性格脾气相差较大、被告长期在家待业等因素致使夫妻感情不和。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改变自己,多把心思放到家庭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对方考虑,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叶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叶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