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红荣与吴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夏红荣。被执行人吴少辉。夏红荣申请执行吴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少辉向申请执行人夏红荣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的本金6000元及利息800元,下欠本金1400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对该14000元的本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4倍即月息261元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同意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全部付清,以后每月30日前支付本月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有未还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少辉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少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少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