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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庆煌与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煌,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黄庆煌,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蕾,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卫东,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黄庆煌与被告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洪培花、代理审判员王瑛、人民陪审员陈苹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庆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煌撤回对被告蔡卫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庆煌负担。审 判 长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