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王明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王明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吴建国。委托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国与被告王明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涉建设工程盱眙县万盛悦府项目一期工程在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