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学旺,户正华与谢长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旺,户正华,谢长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74号申请人刘学旺,男,汉族。申请人户正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谢长沛,男,汉族。申请人刘学旺,户正华与被执行人谢长沛劳务合同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谢长沛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39.6元,执行费10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3539.6元的债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