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佐均与被告杨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佐均,杨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蔡佐均,男,194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明,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佐均与被告杨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佐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志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佐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佐均撤回对被告杨志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蔡佐均负担。审 判 员 罗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