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王平、王昌文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王平,王昌文,肖学琼,肖红梅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荣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勇,系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贺雯,系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平。被申请人:王昌文。被申请人:肖学琼。被申请人:肖红梅。2015年2月3日,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平、王昌文、肖学琼、肖红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向阳路152号1幢2单元5-2房屋(商品房预购登记备案211字第883**号),并就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贷款本金159405.85元,利息17076.1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