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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树伟与被上诉人常慧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伟,常慧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街道桃园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树艳,上诉人王树伟姐姐,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古塔区长安里*****号。委托代理人王会玲,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慧荣,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国和里*****号。上诉人王树伟因与被上诉人常慧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树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树伟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树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树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天颖审 判 员  庄 晓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