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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简肖婷与简家乐,陈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简肖婷,简家乐,陈泽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简肖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久丽,广东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家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简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泽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泽海,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长。申诉人简肖婷因与被申诉人简家乐、陈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林祎珣、韩凌宇出庭,简肖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久丽、简家乐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明锋、陈泽威的委托代理人陈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肖婷于201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3月19日,简肖婷驾驶摩托车与简家乐驾驶的摩托车(车主:陈泽威)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简家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简肖婷因此致急性颅脑外伤,简家乐、陈泽威已赔偿简肖婷截至2010年4月19日的费用共40000元。其后,简肖婷遵医嘱定期进行检查和后续治疗。请求判决:1、简家乐、陈泽威连带赔偿简肖婷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期间的医疗费7902.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简家乐、陈泽威承担。经简肖婷申请,番禺区人民法院就简肖婷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发生的治疗费用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粤南(2012)临证字第0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中规定脑挫裂伤医疗终结时间是3-12月。简肖婷的医疗终结时间应截止于2010年3月19日,其于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治疗及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简肖婷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1)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驳回简肖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简肖婷负担。简肖婷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简肖婷承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涉案《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采纳该意见书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没有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其鉴定的事项,即简肖婷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治疗发生的费用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检验鉴定。其次,涉案鉴定意见适用《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出具简肖婷适用最长医疗期12个月,其医疗终结时间应截止于2010年3月19日的鉴定意见,适用法律不当。医疗期满的医疗终结是指职工治疗休息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保护期结束,并不相当于医学上的治疗结束。涉案《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法律规定的医疗终结期取代医学上对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对简肖婷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缺乏法律依据。2、简肖婷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后续治疗费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认为简肖婷未尽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中,申诉人简肖婷表示同意抗诉意见,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诉人简家乐、陈泽威均表示不同意抗诉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案涉《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对委托鉴定事项,即简肖婷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治疗发生的费用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问题,运用其法医学专门知识与技术进行鉴定。一、二审判决对简肖婷所治疗疾病的项目、费用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赖尚斌代理审判员  钟向芬代理审判员  慕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