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天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6号罪犯林天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3000元,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天赐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617号决定书,以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改造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该犯减刑;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天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0.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天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及其违规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天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