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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家电城9栋5号.委托代理人杨学东,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地址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家电城2栋5号本院受理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湘源皇视电子有限公司怀化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经开区绍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晓华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