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95号原��孙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市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