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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95号原��孙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市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