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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颜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颜芳,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芳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颜芳负担。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