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道平与袁宝昌、李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08号申请人陈道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宝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宝昌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兴街信用社账户内的4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