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初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初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洗浴77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崔某某及自己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4年12月29日3时许,初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日月潭洗浴4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崔某某及自己吸食毒品冰毒一次。经检测:初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采用胶体金法的检测结果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为本人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初某某从绥化市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看望朋友崔某某,在阿城区金源洗浴开房间休息,在77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崔某某及自己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4年12月29日3时许,初某某在阿城区日月潭洗浴开房间,在4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崔某某及自己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两次吸食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高某某提供。经检测:初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采用胶体金法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初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2014年12月28日20时至29日5时,初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分别在阿城区金源洗浴777房间和日月潭洗浴开房吸食冰毒一包。2014年12月29日,初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2、证人高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左右,我在阿城区鼎源名座楼下买了两包冰毒,每包6分。12月28日20时许,初某某和李某某来阿城看崔某某,我和崔某某在朋友家,初某某在金源洗浴开房等我们,我们一起到金源洗浴777房间,在房间内,我、初某某、崔某某我们三人吸食了半包冰毒,李某某在沙发上睡觉了。29日3时左右,我们四人又来到日月潭洗浴,初某某开的房,我、初某某、崔某某我们三人在412房间将剩下的半包冰毒吸食了。我购买的另一包冰毒我自己在家吸食了。3、证人崔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8日下午3时许,我朋友李某某和初某某从绥化来阿城看我,我当时有事,他俩就到金源洗浴,初某某开的777房间,我和高某某来到金源洗浴777房间后,我们四人先吃的饭,吃完饭我和高某某、初某某吸食冰毒了。后我们又到日月潭洗浴,初某某开的421房间,29日凌晨3时许,我们三人又吸食冰毒了。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8日下午4点多,我和初某某从绥化来到阿城,在车上初某某给崔某某打的电话,到阿城后我俩到了金源洗浴,初某某花钱开的房间,开的是777房间,约10分钟后,崔某某和另一个男的来到金源洗浴,我们四人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我就在沙发上睡觉了,他们干啥了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初某某把我叫醒,我们退房又来到日月潭洗浴,初某某开的412房,进房间后我们唠会嗑,我就去睡觉了,后来我听崔某某喊我,叫我起来吸两口,我说不吸你们玩吧,就接着睡了。我没看见他们三个吸毒,但我想他们应该吸了,因为我睡觉时感觉呛鼻子,烟很大。5、被告人初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8日下午4点多,我和李某某去阿城看朋友崔某某,到阿城后,崔某某让我们先去金源洗浴住,晚上8点多,我俩到金源洗浴,我拿了300元开的房间,住777房间,过一会,崔某某和她朋友高某某来到金源洗浴,我们四人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我和崔某某、高某某吸食半包毒品。后来凌晨2点多,我们四人又来到日月潭洗浴,我拿的钱用李某某身份证登的记,开的412房间,我们聊了一会后,高某某拿出剩下的半包毒品,我和崔某某、高某某又吸食了。我不想花钱开房,但他们身上没钱,所以我就花了,我开房目的也不是吸毒,看他们吸毒好奇,我就跟着吸了几口。6、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为本人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初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