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金娥与李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娥,李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李金娥,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市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石玉美。原告李金娥与被告李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义、被告李映的委托代理人石玉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娥诉称,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在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南京路永安新村三龙城建幼儿园因琐事将原告打伤,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三天,各项损失共计4624.93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24.93元【医疗费822.53元、生活补助费60元(20元*3天)、护理费332.1元(110.7元*3天)、误工费3210.3元(110.7元*29天)、交通费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映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打伤原告,不应承担赔偿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在被告处抚养。发生纠纷时,双方已离婚。2014年11月20日下午,原告在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南京路永安新村三龙城建幼儿园期间,被告李映就孩子抚养问题找到原告理论,并用手抓原告后背。原告遂报警,被告离开现场,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讯被告,被告拒绝接受讯问。原告当天去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治,并于2014年11月21日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住院医治3天,于2014年11月24日好转出院,共支付医疗费822.53元。2014年11月24日,医治原告伤情的平度市人民医院神外科医师出具病假证明书,载明:李金娥患头部外伤,建议自2014年11月21日休息十四天或外诊,特此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到平度市中医医院复诊,平度市中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头外伤后反应,建议休息贰周,共计29天。被告就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不申请鉴定。庭审中,被告未能就原告系自伤或其他原因受伤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门诊病历两份、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CT影像诊断报告、病假证明书、××诊断证明、交通费单据、鉴定委托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0日下午,原告在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南京路永安新村三龙城建幼儿园期间,被告李映就孩子抚养问题找到原告理论,并用手抓原告后背,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被告在公安传讯时,拒绝接受讯问,庭审中亦未能提供原告是自伤或其他原因受伤的证据,故本院推定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因孩子抚养问题找原告,应该冷静协商,协商不成,应通过合法手段予以解决,被告却将原告打伤,被告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医治,原告主张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2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332.1元,以上各项费用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时间29天,被告不申请误工时间鉴定,但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就诊,又到平度市中医医院复查,未提供平度市人民医院的转诊证明,故本院支持原告15天误工时间的主张,对于14天误工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即原告误工费损失为1660.5元(110.7元*15天)。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过高,根据原告住院、出院情况本院酌定为5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为2925.13元,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李金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25.1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正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