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余敬华与李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敬华,李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余敬华,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广宁县。被申请人李志华,男,197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人余敬华因其与被申请人李志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华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粤17520**号大中型拖拉机,登记车主:李志华)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敬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华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粤17520**号大中型拖拉机,登记车主:李志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耀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人民陪审员 伍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