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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