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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庆海、徐春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庆海,徐春燕,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70-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汪庆海。被执行人徐春燕,系汪庆海之妻。被执行人汪霞。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庆海、徐春霞、汪霞的银行存款3978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