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庆海、徐春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庆海,徐春燕,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70-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汪庆海。被执行人徐春燕,系汪庆海之妻。被执行人汪霞。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庆海、徐春霞、汪霞的银行存款3978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