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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集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本市白下区洪武路198号。代表人唐利民,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集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道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康宁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忠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金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桠溪镇顾陇村。法定代表人何春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道琴,女,1976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吴忠阳,男,1948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杨金萍,女,1953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何春松,男,195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芮春香,女,1962年4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6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凤雨,女,1972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金泽晖,女,1989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南京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社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李凤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集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康宁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田粮油有限公司、王道琴、吴忠阳、杨金萍、何春松、芮春香、杨卫东、李凤雨、金泽晖、张勇、南京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多位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均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有银行存款18000元,本院已扣划。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白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刘浩东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