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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申请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的有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技工学校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二、对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孟令珍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xxx号房产(丘号0314xxx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