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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龚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农民,户籍地址湖南省华容县,现暂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始,被告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存储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电脑硬盘后,以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加庄东新街73号“中国联通加庄通讯专营店”为销售点,通过电脑向客户的手机存储卡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每个视频收取0.5元的费用。同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在上址以5元的价格,通过电脑向袁某乙的手机储存卡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0个,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还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1台、淫秽视频目录本2本。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中储存的6316个视频均含有淫秽内容,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犯罪所得很少,绝大部分淫秽视频并未流入社会,是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悔罪,又怀有身孕,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龚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存储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电脑硬盘后,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加庄东新街73号“中国联通加庄通讯专营店”内,通过电脑向客户的手机存储卡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从中收取每个视频0.5元的费用。同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龚某在上址通过电脑向袁某乙的手机储存卡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0个,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台、淫秽视频目录本2本。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中储存的6316个视频属淫秽物品。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怀有身孕。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被告人辨认属实的案发现场、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被告人龚某的超声检查报告等妊娠期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袁某乙、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勘验光碟,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所持有的大部分淫秽视频尚未实际复制、贩卖,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龚某为怀孕妇女,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龚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龚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淫秽视频目录系本案书证,由公安机关归档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及赃款5元,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芬梅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何锦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国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