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土友,梁培顶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卖金养,卖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卖金养,男,49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卖海梅,女,44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土友,梁培顶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潘土友,梁培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2)第14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