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张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传彬,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传彬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传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了(2010)延执字第356号执行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张传彬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张传彬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0)延执字第356号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闵雄基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