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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咏姗与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陈某珊,女,200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黄穗坚,住址同上。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校长:罗三成。被告: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解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姗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姗以已收到被告退回的培训费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姗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