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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圣厂与郭远亮、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黄圣厂,男,汉族,1974年,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远亮,男,汉族,1961年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德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伟,主任。委托代理人蒋举功,商丘市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厂与被告郭远亮、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厂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刘正平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