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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钟某某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钟某,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