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君兰、张俊龙与单连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兰,张某某,单连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刘君兰。原告张某某。被告单连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君兰、张某某与被告单连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