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胡平诉陈家武、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陈家武,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12号原告胡平,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简城镇。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武,男,1957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李中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家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与被告陈家武、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8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人民陪审员 丁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