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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宋丙全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宋丙全,厂长。申请人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因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长升汽车配件厂承担。审判员  贺书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