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曾晨与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晨,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曾晨。被执行人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天上人间小区1-301、4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仲裁字第0162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3,877.72元,执行费人民币25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135.7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