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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2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A×××××),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2mg/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为田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A×××××),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212.2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身份证及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田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