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侯朝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朝法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518号罪犯侯朝法,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朝法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侯朝法赃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南刑执字2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朝法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