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即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涉案款4326元、诉讼费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576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诤 来自